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吉联运金属有限公司、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执恢58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吉联运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百福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804省道南东外环路东。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吉联运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4年1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283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刚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皓杰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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