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执68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执行人: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青岛东路60号5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8256368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于本院受理前履行给付义务完毕。故,应当视为被执行人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64条第(6)**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涛 zdqz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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