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

平罗县崇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平罗县崇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罗县崇岗镇新区。
法定代表人:谷亮,平罗县崇岗镇人民政府镇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翟付海,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南路545幢7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琦枫,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营业场所:平罗县崇岗镇物流中心对面(平罗县天和众邦商贸有限公司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琦枫,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宁夏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南路545幢7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琦伟,宁夏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平罗县崇岗镇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翟付海、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罗县人民法院(2021)宁022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平罗县崇岗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韩 丽
审判员 谭 雯
审判员 丁万荣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崔 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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