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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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221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住石嘴山市。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221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23年1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48184元,责令被执行人平罗县教育体育局在欠付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05771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被执行人平罗县教育体育局已履行305771元。
本院于2022年1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注册情况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失信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平罗县教育体育局已履行305771元,本案未履行42413元,执行费5123元被执行人未缴纳。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该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浦化熠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