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1、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221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1,住银川市。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 负责人:**2。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罗县崇岗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 被执行人:**,住银川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1与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县崇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221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于2023年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执行款5136021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697元。 本院于2022年1月份以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县崇岗镇人民政府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注册情况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及短信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失信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3、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2、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2、**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已履行3261元(**履行),未履行5132760元,案件执行费5697元被执行人也未缴纳。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并通知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前来约谈,本院向申请人告知了相关权利。经本院审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组成合议庭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浦化熠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