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执17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1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游艺西街帝景家园14-2-101号。
申请执行人:**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游艺西街帝景家园14-2-101号。
委托代理人:**2,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系**1、**女儿。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
武口区文明南路545幢7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嘴山市大武口区文安小区14-4号。
被执行人:**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安小区14-4号(现住银川)。
本院于2023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1、**与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2民终7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应承担执行标的464100元,执行费6985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1、**与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202执17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