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5民初4581号
原告: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侯文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刚,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群,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厚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阳,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县。
被告:**金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城。
法定代表人:孙维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金铭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90元,减半收取7745元,由原告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可
审 判 员 王善
代理审判员 崔霞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