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4437号
原告: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侯文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庆,住济南市。
被告:中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吕海鹏,董事长。
原告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