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683号
原告:***,女,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业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夏庄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区桥西泺河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惠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业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青岛惠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噪音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郐美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姣
书 记 员 王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