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6458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嵋,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俊,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南岛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1091X。
法定代表人:岳京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俊,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青岛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正品
审 判 员  车绍文
代理审判员  田俊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侯衍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