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青岛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1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黄执字第39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岳京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2014)黄执字3987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凯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人民陪审员 卢 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