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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9财保9号
申请人:唐山市兆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东。
被申请人:唐山烨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庆玉。
申请人唐山市兆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缴纳保全费及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市兆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唐山烨华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存款793002元。查封期限2018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13日。
案件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斌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