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兆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市兆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2执9315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兆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祥荣里206-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唐山市兆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樊仓
审判员关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