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5民初385号
原告:唐山市兆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祥荣里206楼第2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开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名唐山市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园区管委会),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东刘屯村东开发区电瓷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冬绍成,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兆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开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兆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兆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兆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29元,减半收取8064.5元,由原告唐山市兆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宗**
人民陪审员雷飞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