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迅捷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衡水迅捷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衡桃执字第356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迅捷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质保金2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5元元,担负执行费283元,共计258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808元。
二、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第一项数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