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广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392民初6号
原告河北华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广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广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11元由原告河北华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鹏举
书记员  兰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