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304民初2406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长生,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华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567号嘉和广场3号楼15A12室。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经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