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1民初762号
原告:河北华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67号嘉和广场3号楼15A12室。
法定代表人:苑永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彦卫,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泽宇,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0号楼当代节能置业中心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静伟,男,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河北华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50 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21年5月8日起至还款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作为张家口原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招标代理人,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招标文件。原告投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于2021年5月8日将50 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被告账户。后由于原告未中标,被告应将保证金返还给原告。但被告却无故拖延不还。故此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确实收取了原告投标保证金50 000元。现同意退还原告保证金,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因被告遭遇经济困难,不能确定退还保证金的时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1年4月30日,被告发出张家口市满庭芳园住宅小区三期一标段桩基及护坡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载投标保证金账号信息:收款单位为被告;投标人需提交的保证金金额为50 000元,须于在收到招标文件后2日内将上述金额汇款底单上传被告招标官网。招投标文件还约定,任何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都不计取与其有关的利息或其他类似的费用及收益。2021年5月8日,原告按照招标文件将50 000元汇入被告账户。后因原告未中标,遂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将上述保证金退还。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发出的招投标文件要求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后原告未中标。被告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将投标保证金退还原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及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自2021年5月8日起计算利息缺乏依据,本院根据案件情况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河北华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 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5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华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勃
书  记  员   陈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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