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67号嘉和广场3号楼15A12室。
法定代表人:闫彦朝,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魏雁丽,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涞水君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涞水镇三里铺村德成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顾召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涞水君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8】第0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执行风险须知、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洁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保定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保定市车辆管理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公积金、商业性保险,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支付宝,京东、财付通)、证券股票、工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涞水君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涞水县××山村开发建设“开源小镇”项目。经前往涞水县东文山乡政府,东文山村核实,涞水君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东文山村开发建设任何项目。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涞水君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面谈以及电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继续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5.1616万元未能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再无财产线索可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8】第00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有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