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建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含与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饶阳县分公司、衡水衡建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4民初1355号
原告:**含,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解晓伟,饶阳县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饶阳县分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肃衡路东侧168号二、三楼。
负责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4MA07K9E222。
被告:衡水衡建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地址:衡水桃城区和平东路6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28797702J。
原告**含诉被告衡水衡建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饶阳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含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61元,由原告**含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