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文利装潢厂与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759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文利装潢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文利装潢厂诉被告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75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上海文利装潢厂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4,470.44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梅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