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03民初408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63号1幢31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155049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诉被告某某、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婵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