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北京信德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691号
原告: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17层西塔0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德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院内CZ0123室。
法定代表人:梅青山。
原告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信德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霞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雨静
书 记 员 李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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