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0742号
原告: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17层西塔0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娥,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玮玮,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四季星河中街1号院甲6号楼206号。
负责人:谢伟杰。
原告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韩 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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