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54131号
原告: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17层**01-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北美枫情小区A区5—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来葡萄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2年8月31日,原告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