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432号
原告: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17层**0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丰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号院3号楼3层3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北京丰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