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6854号
原告: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3250565H),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龙门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权,慈溪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102901106730。
委托诉讼代理人:***,慈溪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102152107116。
被告:***,男,1959年2月19日汉族,住慈溪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住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0410134601。
原告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2019年9月3日,原告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穆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