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02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3号永信广场9楼B9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723874791。
法定代表人:梅国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梅渡大桥西引道北侧锦绣星城4#、5#楼7号店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9775008D。
法定代表人:许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7)赣0702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万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振明
审 判 员  何建明
代理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曾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