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02民初6393号
原告: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3号永信广场9楼B9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723874791。
法定代表人:梅国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财,系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致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和济春天38栋1-9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KAXK7M。
法定代表人:王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致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8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赣州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赵盈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磊婷
书 记 员 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