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321民初3770号
原告:金昌金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河雅路2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王有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兴陶路。
法定代表人:孟正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铎,男,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告:***,男,1984年9月23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人。
原告金昌金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金昌金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昌金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以与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昌金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赵明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