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昌金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321民初3770号
原告:金昌金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河雅路2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王有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兴陶路。    
法定代表人:孟正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铎,男,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告:***,男,1984年9月23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人。    
原告金昌金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金昌金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昌金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以与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昌金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赵明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