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民初5117号之一
原告:兰州永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零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670801755F。
法定代表人:武承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理慧、魏晓芬,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兴陶路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35512760898。
法定代表人:孟正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原告兰州永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2020年12月2日,原告兰州永聚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永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永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6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兰州永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钟利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