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5民初594号之一
原告:甘肃易阳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九州通西路70号新城科技孵化大厦2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子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军,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宝积镇墩墩滩村。
法定代表人:赵天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兴陶路。
法定代表人:孟正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锐源翔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宝积镇墩墩滩村。
法定代表人:赵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天勇,男,汉族。
原告甘肃易阳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通恒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锐源翔泰劳务有限公司、赵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甘肃易阳石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通恒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锐源翔泰劳务有限公司、赵天勇的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易阳石化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通恒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锐源翔泰劳务有限公司、赵天勇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通恒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锐源翔泰劳务有限公司、赵天勇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易阳石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2元,减半收取5863元(甘肃易阳石化有限公司预交),由甘肃易阳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惠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