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轻钢房屋安装有限公司、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5民初2049号
原告:***成轻钢房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西村111号第5单元第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073568350X。
法定代表人:徐德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兴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35512760898。
法定代表人:孟正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轻钢房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成轻钢房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轻钢房屋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轻钢房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成轻钢房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莉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亚婷
书 记 员 刘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