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403民初15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市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