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403民初15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市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兴陶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白银市平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白平劳人仲裁字﹝2024﹞153号裁决书》;2.依法判令***无需返还天润公司支付的工资3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天润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天润公司承包了平川区XXX建设项目幼儿园工程和家属楼工程施工。天润公司将该工程中的幼儿园和4号楼劳务施工分包给***。2022年3月至6月,***雇佣***在该工地务工。因天润公司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务工期间由天润公司进行考勤,天润公司根据考勤对***核发工资。施工结束后,天润公司支付了12000元,剩余工资经平川区劳动监察大队督促、天润公司核查考勤后,天润公司发放了工资20000元。2024年11月,天润公司突然以***未在工地务工为由向平川区仲裁委仲裁要求返还天润公司发放的32000元工资。***认为,其在天润公司工地务工,天润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根据国办发[2016]1号文件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天润公司应当依法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天润公司根据平川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监督已经向***发放,后又通过劳动争议主张返还工资明显不当。***遂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询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陈述授权委托书及民事起诉状中的签名非***在其当面签署,而是由案外人***将上述材料带回后签字交由其。本院与***电话核实案件情况,其表示其并未对天润公司提起诉讼,亦未在民事起诉状上签字或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本院认为,起诉及起诉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对其起诉天润公司的事宜并不知情,且否认其在民事起诉状上签字和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故提起本案诉讼不是***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