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122民初1383号
原告: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建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被告:***,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被告:***,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40号东二区。
原告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