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拓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天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122执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被执行人: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建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鄯善欧贝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新城西路***北侧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欧贝黎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黄海西路1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鄯善欧贝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欧贝黎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22日作出的(2022)新21民终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7,914,000.00元、利息1,495,210.00元,案件受理费11,615.00元,共计9,420,825.00元;鄯善欧贝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7,914,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债务给付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477.00元和保全申请费30.00元,共计7,975,507.00元;南通欧贝黎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鄯善欧贝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给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23年0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2023年07月0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122执13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西   家 审判员 **买提 ·*** 审判员 ***提 ·库尔班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