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金兴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8民初1271号 原告:***,女,1960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原告:***,女,1983年5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女,1987年7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原告:***,男,1984年8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负责人:阿日新哈布德克力木,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金兴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伊犁金兴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2023年6月1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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