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金兴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金兴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8民初1453号 原告:***,男,1983年3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金兴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尼勒克县喀拉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喀拉苏乡。 负责人:***叶了斯,系该乡乡长。 被告: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解放路建设局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伊犁金兴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县喀拉苏乡人民政府、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6元,减半收取计2693元,由原告***负担(批免)。 审 判 员  马 芸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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