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金兴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金兴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4028民初887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告:伊犁金兴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尼勒克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伊犁金兴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莉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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