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4028民初887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告:伊犁金兴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尼勒克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伊犁金兴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莉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