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403财保19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邯郸市铁林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房产及现金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二、立即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丛台区油漆厂路人和小区12-4-6号房产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