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圣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圣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北戴河首创制水有限责任公司等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4民初1161号 原告:***圣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38709083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戴河首创制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7M83G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戴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56736329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圣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戴河首创制水有限责任公司、***北戴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做出(2021)冀030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圣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冀03民终305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圣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圣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8元,减半收取计3264元,由***圣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淑晖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孟 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