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4民初1161号
原告:***圣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38709083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戴河首创制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7M83G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戴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56736329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圣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戴河首创制水有限责任公司、***北戴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做出(2021)冀030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圣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冀03民终305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圣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圣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8元,减半收取计3264元,由***圣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淑晖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孟 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