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春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君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邯郸市春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民终4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君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朱士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斌,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春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绍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鸿宾,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君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春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邯郸市春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在一审时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但判决主文未有该判项,且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缺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7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邯郸市春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世忠
审判员  张增民
审判员  王志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新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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