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403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春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君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春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君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然
审 判 员 李道方
审 判 员 郭建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苏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