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终3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春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绍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鸿宾,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其,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56号。
法定代表人:高瑞宏,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该设计院员工。
上诉人邯郸市春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规划设计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市春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邯郸市春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春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5元,减半收取7452.5元,由上诉人邯郸市春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双振
审判员 米秉华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