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8104民初311号之二
原告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4725313047E,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中央街审计综合楼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晓鸿,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管理局局直22委1号。
法定代表人焦念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工业区三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南华糖业有限公司、***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26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