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8104民初310号之一
原告哈尔滨日正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8栋1层1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晓鸿,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工业区三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日正珅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日正珅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日正珅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日正珅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7元,由原告哈尔滨日正珅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