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蒙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浙江奇创钢格板有限公司与维蒙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1民初2***4号
原告:浙江奇创钢格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天阳南路5号1幢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AQTJ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工业区三浜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00560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奇创钢格板有限公司诉被告维蒙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奇创钢格板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工业(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奇创钢格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奇创钢格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工业(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9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