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顾冯炼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1-16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门执异字第00001号
异议人上海住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辉,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徐杰,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冯炼。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顾冯炼诉前保全一案中,预查封了被申请人顾冯炼购买的江苏省南通市中南世纪城29幢1101室的房屋,异议人上海住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听证审查中,异议人以其并非被查封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上海住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上海住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建辉
审 判 员 张玉强
代理审判员 韩朱锋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