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702执145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住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胜凡,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仪电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住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仪电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6824.51元,承担逾期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338.3元(从2017年5月24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暂计算至2017年10月9日);承担本案一审受理费1300元,二审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372元;上海仪电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金钱给付项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103034.81元。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25日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应履行的金钱义务交纳至本院,且申请执行人上海住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故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7民终1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6)陕07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延林
审判员 张汉平
审判员 苟汉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阳